10.16069/j.cnki.51-1610/g4.2020.05.014
论房屋租赁登记的完善
依照 《合同法》 相关规定,买卖不破租赁依旧是目前房屋租赁和买卖的原则,此原则所对应的情况已经与制定伊始之时有较大差别.我国对房屋交易实行登记制度,而能够限制房屋新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租赁权却没有规定必须登记,其任意性较大.新所有权人往往在房屋未交付之前,无法确切得知所购房屋的真实租赁情况.鉴于目前以长期租赁权规避法院执行的情况,以及同样用未被买方知悉的长期租赁权限制买方使用的情况存在,在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下,有必要对中长期房屋租赁行为做登记效力的规定,采用登记对抗原则来规范买卖后的所有权之使用与租赁权之间的关系.
租赁登记、买卖不破租赁、房屋租赁、不动产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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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20-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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