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069/j.cnki.51-1610/g4.2019.11.014
论重新鉴定意见取得再审"新的证据" 效力之事由
在原审程序结束后,败诉方往往试图提出"重新鉴定意见",以期作为"新的证据"启动再审.随着"防止无理缠诉"到"纠正错误裁判"的立法理念转变,司法解释对重新鉴定意见取得再审"新的证据"效力之事由的规定亦经历了一个从过严限制到过松放宽的过程,但均不合实践需求.在实务中,再审审查法官通常会优先考虑办案效率,故仍以严格事由的适用为主.为兼顾公正与效率,应在严格事由的基础上,合理地增加重新鉴定意见取得再审"新的证据"效力之事由,比如"原鉴定意见存在致命缺陷""特殊鉴定机构作出重新鉴定意见""再审申请人提出两份重新鉴定意见"等.
重新鉴定意见、再审申请、新的证据、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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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2(法学各部门)
2020-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94-1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