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069/j.cnki.51-1610/g4.2019.11.013
目的论视角下的碳排放权性质界定 ——基于试点区法律文本的分析
碳排放权是一种新兴权利.对其性质的界定不能简单地套用现有权利体系,而应从各试点区法律文本出发,把握该权利创设的立法目的,从而将其界定为:发展权、 财产权和规制权的有机统一.其中,发展权是碳排放权的权利基础,财产权是碳排放权的激励手段,规制权是实现减排目标的保障.
碳排放权、立法目的、发展权、财产权、规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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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经济法、财政法)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智库项目 "重庆市着力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法律促进机制研究"2018ZDZK16
2020-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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