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069/j.cnki.51-1610/g4.2017.02.013
第三人侵权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重定
补充责任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追偿权是其主要特点,因为这两个特性,补充责任制度获得不少支持,但同样因为这两个特性使其遭受来自"自己责任理论"的批判.笔者认为在第三人侵权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为平衡受害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直接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的责任负担,这里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应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的"自己责任";二则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自己责任份额内承担受害人向直接侵权人求偿不能的"补充性责任"."自己责任"部分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具有追偿权,然而补充性责任则享有先诉抗辩权和追偿权.
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自己责任份额、先诉抗辩权、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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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2017-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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