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666.2016.11.018
论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依据两种所有制形式的划分,土地被人为分割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属于用益物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地位大相径庭,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自由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却受到严格限制。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有效说”和“无效说”的不同观点,采用相同的法规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其中严格依照《合同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而产生的“无效说”已成主流之势,并得到广泛的认可。然而依据司法实践,“无效说”适用中的缺点也逐渐显露。文章结合北京宋庄案例,从《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多个部门法角度分析“无效说”自身的局限性,尝试证成“有效说”的合理性和实践价值,以期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提供理论借鉴,探寻解决进路。
小产权房屋、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地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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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16-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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