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666.2016.05.019
优先股表决权与公司自治的法律困境研究
2013年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随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意味着优先股表决权存在法律基础,其中第十条规定了五种优先股表决权事项,它的行使可能会影响公司意思自治。再者,现行公司是以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为主导的管理层,且多数为普通股股东,公司意思自治实质上是普通股股东意思,两类股东表决权代表不同的利益诉求必然给公司自治带来法律困境。故立法者应在保护优先股表决权和公司意思自治之间寻求平衡,同时,强调减少强制性优先股表决权事项,赋予公司章程以意思自治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规定行使优先股表决权事项,从而将保护公司自治放在优先地位。
优先股、普通股、表决权、公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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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99(法学各部门)
2016-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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