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666.2016.03.021
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实施危害行为刍议
在传统司法实践中,一律认为吸毒所致精神障碍者实施了危害行为应追究刑责的观点太过片面。文章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认为吸毒后实施危害行为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18条第4款关于醉酒的规定,且应区分吸毒行为与吸毒成瘾以及因吸毒造成的器质性精神障碍三种类型,针对不同情形,对行为人的处理也应有所不同,同时还应关注保安处分制度对吸毒所致精神障碍者的重要矫正作用。
吸毒、器质性精神障碍、罪刑法定、处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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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16-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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