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666.2015.03.017
论基层法官的法律续造
成文法具有天然的滞后性,法律文字有时不能涵括被寻求的个案规范,其本质上决定了司法裁判必须是有创意的活动,并积极参与逐步自我实现的法秩序之发展及续造。乡土基层法院司法环境相较于城市环境更为特殊,基层法官凭以涵摄个案的规范部分并非法定规则本身,而是由基层法官依据法定规则,考量个案的情况而形成的规范。在形成及发展个案规范时,基层法官必须接受法律所确定的目的、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法律的体系及其思考模式的拘束,逾越抑或扩张法律规定条款概念的界限、范围,应明示准备应用超越法律的,寻求个案规范的方法,并标示具体个案价值判断的心证进路。通常情况下,法律续造在法律前见积累、法律条款识别、法益预拟衡量、裁判续造规则过程中实现。
法律续造、法益衡量、逻辑程式
D926.2(中国法律)
2015-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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