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666.2008.07.026
乡土社会的调解与新农村建设——以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为例
调解作为一种"说理-心服"模式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比较适合于乡土社会的.构建调解机制应从四方面着手:一是调解机构,主要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乡土权威组成的机构、律师事务所、由"法律人士与乡土权威"组成的机构等四种模式,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二是调解范围,主要包括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三是调解依据,主要有国家法与民间法,二者的解决原则为民间法有条件的优先和利益比较原则;四是调解效力,笔者在无效说、合同说、等同说、时效说、强制执行说等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附时效的强制执行说.加强调解机制的构建,对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乡土社会村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与新农村的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乡土社会、调解、国家法、民间法、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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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4;C912.82(法学各部门)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资助项目项目FZFK06-19"四川和谐新农村建设中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课题"系列成果之一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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