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666.2008.04.031
论业主与物业机构的三大关系
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第六章中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专门对业主与物业机构的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与物业机构之间存在着三大关系,即: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以上三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化,对于正确处理业主与物业机构的纠纷,保持小区公共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业主、物业机构、服务、委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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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93.33(城市与市政经济)
2008-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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