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后拒割台湾的国际法运用
甲午战争结束后,割让台湾的约文引起中国智识精英的普遍反对.1895年4-5月间,上适中央六部九卿、翰詹科道,下至地方督抚、将军、知县、举人,各层次的智识群体几乎在“援据公法”上达成普遍共识,将反割台斗争置于国际法框架下进行.近代国际法中有关割地须征得居民允愿、赔款而不割地、约款内容以力所能及为限、条约用宝方为生效等规范或规则,得到程度不同的移植和运用.繁复歧出的公法舆论立足于本土情境的基础上强调公法中用,广泛诉诸均势法则和条约法规范,并加以实用主义考量.从公法保台实践中勃兴起来的主权观念和条约意识在20世纪初成为指导商约谈判的重要思想.国家意志在约文中的强烈表达尤其是对利权的斤斤诉求,标志着晚清中国最终确立以实证主义国际法为主导的外交框架.
甲午战争、割台、公法、主权
K256.3;D909;E289.5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3YJC770066
2016-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7-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