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判牍的适用场合
明清时期的判词相当于现代的判决文书.在明清司法档案未被整理、出版之前,研究者可以系统利用的史料唯有明清官员文集中收录(或者单独出版)的判牍,包括官员对本人撰写判词的整理本,以及时人或后人对官员撰写判词的选编本.对此,学界做了大量的史料收集和整理工作①.可在对判牍的研究中,有个问题常被忽视,即判牍到底适用于哪种场合,它是否就是用来执行的最终判决?对此,笔者拟从文字表述、比对新近出版的司法档案等途径加以探讨.
2014-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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