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大理院审判官员调配及履历考论
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1906年11月6日),清廷颁布官制改革上谕,其中规定:"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这一上谕,拉开了晚清司法改革的序幕,从法律上宣告了晚清全国最高专门审判机关的诞生。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座具有近代意义的最高法院,它的设立,打破了传统行政权力一统天下的局面,为司法权在近代国家机构中谋得了一席之地,昭示着传统司法体制的解体和近代司法体制的发轫,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性意义。
审判机关、大理院、晚清、近代意义、考论、履历、调配、官员
D926.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CFX008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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