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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统二年法官考试录取名录考论

引用
@@ 司法改革是清末新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新式制度的创设和机构的组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①.这是清末组建新式审判机构的开始,其后,在天津、奉天等地渐次展开,由此揭开了中国现代司法变革的序幕.初始时期,这些新式审判机构的法官主要是通过试署或奏补的方式在"旧式"人员中选任②.随着改革的推进和深入,清政府逐渐确定了法官考选原则,组织法官考试被提上议事日程.

法官考试、考试录取

K2(中国史)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CFX008

2010-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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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755

11-1265/G2

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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