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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区划方案中县级行政区并非只设初级厅

引用
@@ 众多法制史论著包括司法诉讼制度方面的教材,都将清末地方司法区域分划方案概括为:中央设大理院、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隶州和直隶厅)设地方审判厅、县(散州和厅)设初级审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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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中国史)

2010-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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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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