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595/j.1671-055X.2019.04.017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中若干主体辨析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下,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启动审查主体"与"审查结果作出主体"以及"提请审查主体"有所不同.在审查结果的作出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前提下,并不妨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该项机制的推进主体履行职责,可以在尊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终审查结果作出权的前提下,赋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自主作出启动审查决定的权利.而坚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地位在于其在事前合宪性审查机制中居中的裁决地位和其在事后合宪性审查机制中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威.进而,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关键在《立法法》第99条第一款,其核心在于以当事人为起点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审查要求提出主体的机制构建.
合宪性审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院
31
DF21(国家法、宪法)
2019-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9-9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