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595/j.1671-055X.2019.01.017
论见义勇为制度 ——以《民法总则》第183条为中心
见义勇为制度规定在《民法总则》第183条,该条款是对《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见义勇为制度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规定了受益人的补偿规则.虽然见义勇为这一概念已经约定俗成,但学界依然存在诸多分歧,有必要明确其定义及构成要件.分析见义勇为可能导致的四种损害责任,厘清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制度之间的区别,界定受益人补偿责任的性质,讨论侵权人和受益人难以弥补见义勇为者损失时,建立一种多元化的救济机制,该机制具有补充性和补偿性两大特点,以期对完善见义勇为条款提供一定的帮助.
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无因管理、补偿责任、保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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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19-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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