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6595/j.1671-055X.2015.06.010

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外第三人遗赠中的适用

引用
"泸州案"的判决在社会和学界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法院仅仅以受遗赠人是婚外第三人的特定身份而判定违反公序良俗,否认了遗嘱的效力.对于婚外第三人的遗赠不能因为破坏婚姻家庭秩序而判定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所保护的并非是婚姻家庭秩序,其所规制的是市场化的性交易.公序良俗原则并非是统领性的原则,仅仅是在当事人利益失衡,成文法无法调整而出现的补充性原则.只有在当事人所给付的财物与不正当关系形成了切实的等价关系且受赠人不值得保护的时候,才能判定违反公序良俗.

遗赠、婚外第三人、动机、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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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4(中国法律)

2016-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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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

1671-055X

52-5032/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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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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