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55X.2014.02.006
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人:法理辨析及制度完善
在不同的法域中,由于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存在认识差异,导致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人的模式存有单一式和多元式两种。我国刑诉法将人民检察院确立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申请人,此立法规定在功能和效率上无疑都契合了当下的制度语境。但从长远的观点看,人民检察院担任违法所得没收的申请人存在法理上的悖论。因此,确立资产权属机关为主,检察院为辅的申请人制度应是今后制度改革的方向。
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人、辨析、完善
D910.4(法学各部门)
2014-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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