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08.09.021
浅析行政诉讼协调制度
基于"司法不能干预行政"的理论,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随着行政审判工作从起步逐渐走向成熟,行政案件撤诉结案率亦在逐年提高,不适用调解制度已不适应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原告权益的真正实现进行必要的协调疏导,及时彻底解纷止争,避免循环诉讼和判决结案带来的其他不利后果,无疑是现代行政审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诉讼规律,而引入诉讼协调机制也凸显紧迫和重要.
诉讼协调制度、自由裁量权、合意和解、公权力、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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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4(法学各部门)
2008-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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