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977/j.cnki.lnxk.2016.05.019
财产犯罪法益的本权-占有二元体系失语与刑法目的性的回归与考察
财产犯罪的法益统领相应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因此至关重要。以往针对财产犯罪法益的讨论都是在本权—占有的二元框架下进行,但是将本权—占有的二元框架作为财产犯罪的上位问题不妥,不仅难以回应社会新型的财产利益,而且无限扩大了“占有”的语义范围。应当将视角从财物本体转移到财产秩序与流通上,考察国家政策的目的性需求与鼓励合法财物流通、合法利益转移的期许,与禁止非法财物流通、非法利益转移的管控机能。在此原则指导上对相应的问题做出回答。
财产犯罪、财产性利益、刑法目的性、财产秩序
D914(法学各部门)
2016-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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