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977/j.cnki.lnxk.2016.03.016
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以民商合一格局下民法典总则的商事规范构建为中心
商法与民法虽同为私法,但商法具有自己的特性。通过中外比较,结合我国民商立法传统和现实国情,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模式比较可行。在“民商合一”方式上,可采取将商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纳入民法典总则部分,即:在民法调整对象部分,补充规定商事关系;在基本原则部分补充商法基本原则;在主体部分补充界定商事主体;在民事行为部分补充界定商行为,并规定一般商行为与绝对商行为的适用规则;在代理部分补充规定商事代理。通过这几个部分的规定,基本能实现民法的一般调整和商法的特殊调整。另外,商事单行法仍旧单独立法。
民法典、民商合一、民法总则、商法总则
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混合所有制改革下国家股东的法律重构研究》15BFX116;司法部国家法治与理论研究项目《我国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研究》14SFB500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2016-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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