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7462.2013.03.014

行政程序中证明妨碍理论之适用与变通

引用
证明妨碍理论也应如同证明责任一般适用于行政程序之中.这要求证明妨碍责任不得逾越期待可能性与比例原则允许的范围,而应视行政行为的性质、可能附加于行政相对人的后果以及权利与权力的平衡等要素而定.即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涉及行政法律责任的干涉行政,需克制证明妨碍理论的适用;而对于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合同、行政赔偿、工伤赔偿等非干涉行为,可以援用证明妨碍理论解决实务问题.

行政程序、证明妨碍、干涉行政、给付行政、不自证其责

D912.1(法学各部门)

2013-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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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学刊

1003-7462

44-1005/C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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