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废弃物监管的地方法制创新——基于广东省的实证分析
广东电子废弃物监管活动存在着未建立规范的回收途径、未形成稳定的资金补贴来源、未建立电子废弃物集中处理场的监管规范以及未建立二手电子电器产品的监管法规等问题,原因在于我国电子废弃物监管法制存在重大缺陷:立法思路仍为末端治理模式、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弱化及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分担不明确.广东电子废弃物监管地方法制的创新应当以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理论为依据,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范,重点强化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尤其是生态设计义务与电子废弃物处理的行为责任,建立基于责任分配明确得当的利益相关者合作机制
电子废弃物、地方法制、全生命周期管理、生产者延伸责任、利益相关者
D912.29;D912.6(法学各部门)
2012-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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