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462.2009.02.017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与发现真实——兼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构建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混淆了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的内涵.受此影响.三大诉讼法长期奉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都是以客观真实或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证明标准,忽略了三大诉讼法性质的不同以及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比较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应该以形式真实为证明要求,以"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同时,根据案件性质、证明对象和结案方式等的不同确立多层次的证明标准体系.
证明标准、证明要求、发现真实、高度盖然性
D915.2(法学各部门)
200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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