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402(s).2014.09.018
我之书学观
书法,是传统文化内部的产物,它由观念积淀为形式,成为人心营构之象。因而,书法归趋于审美,并不是形式化的结果,而是人文化成的产物。书法衍生于汉字。汉字的产生,虽具有通达天人之际的伟力,但归其根柢只不过是工具性的一物。因而,依乎“六书”法天象地的取象意识,虽使汉字先天地具有了美学价值,但如果没有文的自觉与人的自觉--心性化的审美融注,则汉字便只会停留在工具性物化阶段而上升不到书法的形上高度。事实上,书法真正趋于自觉正是在魏晋文的自觉与人的自觉全面产生之际,其标志便是书法文人化的确立。从此,书法开始与人性结合,成为表达玄的心灵状态的心性化艺术,并进一步渗透到中国文化的内部,成为全面体现传统文化的标志性艺术。宗白华在《美学散步》中说:“中国音乐衰落,而书法却代替了它成为一种表达最高意境与情操的民族艺术。三代以来,每一朝代都有它的书体,表现那时代的生命情调与文化精神。我们几乎可以从中国书法风格的变迁来划分中国艺术史的时期,像西洋艺术史依据建筑风格的变迁来划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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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9;K25
2014-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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