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22.05.012
《民法典》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 ——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
《民法典》将重大疾病纳入可撤销婚姻制度当中,既扩充完善了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也带来解释上的分歧.一方面,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由违反公益要件转为私益要件,规范意旨与《母婴保健法》不相协调,需通过目的解释进行转化适用,并扩张解释疾病的外延种类;另一方面,仅依据《民法典》对疾病进行认定,存在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应参照保险等行业标准,以是否影响婚姻意愿和目的实现为基础,涵盖对夫妻婚后身体、精神、物质等各方面的共同生活造成影响的身体和精神类疾病.此外,在判定婚姻效力时,还须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患病方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否存在撤销权消灭的事由.
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重大疾病、目的解释
D923.9(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41
2022-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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