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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416.2022.01.004

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L省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为视角

引用
受历史因素影响,L省国有企业破产存在职工安置任务重、"僵尸企业"处置需要地方政府推动、国有企业破产以破产清算为主等问题.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判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因企施策.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L省各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关联企业整体重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实践中,仍存在的省级层面"府院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国有管理人报酬支付等问题,成为制约"僵尸企业"处置的"瓶颈".对此,亟需统筹全省相关单位部门,建立企业破产基金.

国企破产、"僵尸企业"处置、府院联动、管理人费用、破产基金

D922.291.92(中国法律)

2022-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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