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21.04.006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司法认定
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不会导致信用卡内资金占有状态发生改变,卡内资金仍由持卡人和银行占有,显然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行为人隐瞒其并非持卡人或未经授权的真相,通过ATM机输入具有识别身份作用的密码,使银行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同意处分卡内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已输入密码的信用卡,不属于拾得信用卡,而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且其仅隐瞒身份的行为无法使银行产生错误认识,应以盗窃罪论处.
拾得;信用卡;ATM机;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D924.35(中国法律)
202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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