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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416.2021.03.013

功能主义视角下买假索赔的正当化及其适用限度

引用
对于知假买假可否请求惩罚性赔偿,争议焦点集中于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以及惩罚性赔偿适用是否以消费者被诱使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为要件,争议原因在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属性、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私力执法的正当性以及知假买假的社会效果的不同认知.基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功能实现需求以及知假买假行为的积极效果,知假买假应当有限制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倾向弱者的法律功能分析,组织或公司的知假买假者不应被视为消费者,而以个人为单位的知假买假者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生命健康,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应要求消费者的主观状态,可以适用于知假买假者;为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与制裁功能,消费者"明知"的主观状态不应成为不支持其索赔的理由.但为削弱知假买假的消极影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适当限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完善相应的救济程序,加大对知假买假者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引导并规制知假买假者依法参与社会共治.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欺诈行为

D922.294(中国法律)

2021-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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