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21.03.004
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纠纷审判实务研究
因公益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属于行政征收中的公益征收.在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案件中,起诉人与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是审查认定原告资格的核心要求;适格被告应确定为批准用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法定收回事由的"公共利益"主要涉及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部分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利益的减交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等.应依法重点审查补偿程序中公告与通知等环节,通过确认违法和撤销补偿决定等方式,审查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履行程序要求.对海域使用权的行政补偿以直接补偿中的金钱补偿为主;涉及具体养殖的,应结合养殖品类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补偿范围限于权益人的财产损失,可适当考虑海域使用权人未来需要抵御的风险等因素.
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公共利益、补偿程序
D915.4(法学各部门)
2021-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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