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1416.2020.05.009

大数据视阈下的刑事电子数据认定规则

引用
在信息技术与海量数据互联的网络社会中,大数据在社会有序运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虚拟化的电子数据是与大数据密切相关的证据形式,在拓展了刑事证据内涵的同时,也对新形势下的刑事诉讼程序运行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证据理论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当今认定刑事电子数据的需要.面对电子数据在大数据环境中所拥有的多样性、双重性、稳定性、即时性等特征,刑事诉讼中需要对其认定标准加以细化和创新,应当以"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新"三性"标准对电子数据予以认定.

刑事诉讼、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

D925.2(中国法律)

2020-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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