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20.04.005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究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一方面对公共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刑法规制提出了新的问题.《刑法》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对象限定为"甲类传染病",本次新冠肺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从而引发了该罪法律适用上的困境.司法解释的渐进扩张虽然具有注重公共卫生安全法益保护的一面,但却与刑事法治理念不相契合.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应当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对象与行政法律相衔接,并对其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科学构造,推动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新冠肺炎疫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防控
D924.3(中国法律)
2020-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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