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18.04.018
对我国未生效条约在涉外民商事裁判中的适用
未生效条约越来越多地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未生效条约的适用逻辑,主要体现在其得以适用的理论依据、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未生效条约适用的规定.然而,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并不能很好地满足涉外民商事裁判的现实需要.由此,结合对未生效条约在实践适用中具体案例的分析,指出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未生效条约在涉外民商事裁判中的适用.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规定可选择适用未生效条约的当事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民事诉讼第三人;逐步将未生效条约的适用领域扩展至合同以外的其他必要领域;除了当事人的选择适用,未生效条约的适用方式还包括法院主动依职权的适用;在司法解释中将未生效条约的适用性质确定为准据法.
未生效条约、涉外民商事裁判、适用、准据法
DF973(国际法)
2018-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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