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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416.2018.04.014

再探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

引用
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独有的法律责任形态,应属于第四种共同责任形态.我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三种责任类型,其突出的一般性特征包括责任人为非直接的侵权人、责任人主观上有过失、承担责任的独立性和顺位性.补充责任其实是责任人所固有的责任形式,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只是在赔偿损失时具有执行上的顺序之分,且赔偿份额始终与其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相适应.补充责任人和直接侵权的第三人之间不存在追偿权问题.

侵权补充责任、责任承担、追偿权

D913.7(法学各部门)

2018-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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