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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416.2018.04.009

以员额检察官为办案主体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研究

引用
员额制改革将检察人员分为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后,检察机关办案模式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式的扁平化管理.员额检察官作为检察机关的唯一办案主体,应从繁杂的检察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以专注于案件的审查和裁决;为员额检察官配备助理,目的是进一步使其从繁锁的办案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办案效率.只有在充分调动检察官助理协助办案积极性的同时,完善员额检察官的检察权及职业保障,实行为员额检察官办案服务的工作机制,才能建成以员额检察官为办案主体的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检察权、办案主体、对策

D630.8(国家行政管理)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8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课题编号FXY2018008

2018-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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