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18.01.016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边界探析
刑法安全价值与网络中立价值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上形成对立.刑事立法应当保持谦抑性,作轻刑化处理以保证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用户参与网络活动时已经退出,非不作为犯罪的主体.立法应准确地划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边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对其"转载"内容具有控制权和接到通知后的协助处理义务,未及时履行将构成犯罪.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登记审查、实时监控、报告和删除义务,有能力也应当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将构成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刑事责任边界
DF49(经济法、财政法)
2018-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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