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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416.2018.01.015

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形式预备罪说之展开

引用
《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由于其不具备类型化的实行行为、不存在独立的构成要件,并不是实质预备罪,而只能认定为形式预备罪.该罪的增设不产生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律效果.刑法分则对其特别规定只是预备罪的独立量刑规则,因此该罪不存在预备、未遂等停止形态,相较于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处罚的预备罪,不属于法益保护早期化的立法模式,并未导致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大化.此外,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作为预备罪的独立量刑规则,对实施该罪之行为进行教唆、帮助的教唆者、帮助者由于不存在从属根据的实行行为,而不能定罪处罚.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形式预备罪、实质预备罪、独立量刑规则

D914(法学各部门)

2018-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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