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18.01.013
对传统两大犯罪构成体系的批判与重塑
传统两大犯罪构成体系包括"四要件"体系和"三阶层"体系,但二者都存在判断上的缺陷."四要件"体系中无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都冠以"犯罪"为前缀,存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没有位阶性导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事由在体系中没有独立地位,造成对阻却事由的忽视."三阶层"体系没有独立的主体要件,内部各要件相互混杂,未能将出罪事由和入罪事由明确区分,造成入罪路径和出罪路径没有衔接性.综合二者优劣的启示,应当将入罪要件和出罪要件相分离并构建先入罪要件后出罪要件的逻辑位阶,将犯罪主体拆分为主体资格和主体身份两个部分并依次归入入罪阶层和出罪阶层,重新塑造犯罪构成体系.
构成要件、四要件、三阶层、二阶层
D914(法学各部门)
2018-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