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关公司高管地位及特殊适用研究
对于公司高管的身份,我国现行公司法定位清晰,劳动法却定位不明,但是总体上劳动法还是将公司高管纳入到其调整范围的.公司高管具有的强势性特征,使他们与普通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区别,他们与公司之间存在委任关系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尽管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基于实践中部分公司高管恶意地以劳动法作为获利工具,致使高管有限制地适用劳动法成为必要.此外,适用劳动法的主体类型应该排除董事和监事,仅限于具备雇员属性时的狭义的公司高管,且在狭义高管范围之内也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形成劳动法上公司高管的特殊限制适用规则,即劳动法部分条款的禁止或修正适用规则.
公司高管、劳动法、特殊劳动者
DF474(经济法、财政法)
2017-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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