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17.01.003
关于公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思考
公安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等方面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如对知识产权的主体(即应该由谁来享有知识产权)的认识不清晰;对知识产权的申请目标定位不准确;不能享有或参与分配知识产权的收益.因此,亟需对此从思想根源、法律意识、实际操作等方面加以解决.要明确公安创新知识产权主体;明确公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权利;明确公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建立公安科研创新收益的长效激励机制,从而推动公安科技的管理与创新.
公安机关、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
D923.49(中国法律)
2017-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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