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16.01.017
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改,对监视居住进行了很大的修改,首次提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该措施的决定与执行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通过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加以分析,在制度层面及执行监督层面提出了几点建议.
监视居住、指定居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
DF83(司法制度)
2016-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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