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13.04.013
论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确立了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适应了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人权保障观念深化的时代背景,融入保障身心障碍者福利理念,弥补了老年人监护制度方面的立法空白.但是我国新确立的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仍存在受监护对象狭窄、缺乏具体实施办法、监护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针对我国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该制度中关键的老年人委托监护合同与任意监护监督制度的配套规则亟需完善.
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老年人委托监护合同、任意监护监督制度
DF48(经济法、财政法)
2014-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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