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12.04.008
再谈危险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
危险驾驶行为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同时又具有明显的"加害性",从而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同时,在行为人未采取避免措施,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行为人在上述情况下,虽采取了结果避免措施,但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时,亦成立该罪。本文从危险驾驶肇事行为的客观要件、主观归责及定性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客观要件、主观归责
DF639(刑法)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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