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11.01.028
市场主体与法治政府的关系
在经济法领域,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属于"市场主体",而政府则属于"市场秩序主体".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对市场秩序的构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避免"政府失灵"削减政府构建市场秩序的能力,有必要建设法治政府.首先,依法限制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有助于构建自由规范的市场进退秩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其次,要求政府依据公开的程序干预经济,有助于提升市场秩序的可接受度.另外,加强政府责任制度建设对市场秩序的构建起到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市场主体、市场秩序主体、法治政府
F045.5(社会主义社会生产方式)
辽宁省教育厅2007年度创新团队项目计划"市场经济秩序与政府法制研究"2007T061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