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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416.2011.01.008

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完善——以《物权法》第19条第2款为切入点

引用
<物权法>第一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认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但该规定较笼统,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在评析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规定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作出立法建议.

不动产、异议登记、公信力

DF521(民法)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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