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10.02.017
论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时效制度的法定性要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等障碍性事由应当一概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也不能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在实践中,时于是否允许当事人约定改变诉讼时效期间以及是否允许当事人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两个问题存在着争议.不应允许当事人随意通过协议改变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利益也不可预先抛弃.对于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诉讼时效利益允许义务人自由处分.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法定性、时效利益的抛弃
D915.1(法学各部门)
2010-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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