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1416.2010.02.017

论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引用
时效制度的法定性要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等障碍性事由应当一概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也不能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在实践中,时于是否允许当事人约定改变诉讼时效期间以及是否允许当事人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两个问题存在着争议.不应允许当事人随意通过协议改变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利益也不可预先抛弃.对于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诉讼时效利益允许义务人自由处分.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法定性、时效利益的抛弃

D915.1(法学各部门)

2010-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3-44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