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10.01.010
探究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问题
作为债的担保之一的撤销权制度,其中的重要内在涵义即通过撤销债务人的不当的积极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担保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但由于现实中对其的把握不当,或虽然深解其意,但无法克服实际操作中的众多技术上的瓶颈,导致了撤销权于司法审判中被适用的程度和频率都要远远小于同为债的担保之一的代位权制度.而在众多问题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争议最大,其究竟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还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额,亦或是债务人不法处分的财产额.本文将通过对撤销权内在涵义的分析,权衡以上三种标准的利弊,进而提出立法建议.
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DF522(民法)
2010-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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