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10.01.004
论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其结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经济利益的情形.设立根本违约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的社会价值.根本违约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等中均有所体现.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吸收规定了这一制度,在新<合同法>中也采纳了这一制度,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发生事由,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对解除权的行使予以了非常有必要的限制,对于促进交易、限制解除权的滥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根本、违约、合同、履行
DF525(民法)
2010-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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