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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可采性研究

引用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仅将电子数据视为视听资料予以适用,但由于其易于复制和改变,证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因此,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研究变得尤为重要.本人试图采取此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得出电子数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作为证据使用的标准.

电子证据、民事诉讼、可采性

DF72(诉讼法)

2010-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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